招商信诺稳得利五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7 10:05: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 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1. 保险期间
12. 保险金额
13. 保险费的交纳
14.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五章 保险单服务
15. 保险单借款
第六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效力终止 第七章 索赔
18. 保险事故通知
19. 调查权
20. 诉讼时效
21.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金给付
23. 其他核定结果
24.宣告死亡处理
25. 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26.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7.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8. 受益人
2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0.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1. 争议处理
32. 释义
招商信诺稳得利五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种类您方(见32.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稳得利五年期两全
保险(分红型)》。
2.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2.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 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方改变保险合 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 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
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 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 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 32.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投保年龄出生满 60天至 55周岁(见 32.4),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
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2.5)而 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见 32.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见32.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见
32.8)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见32.9)而受到身体伤害,
或者被保险人作为非营运机动车辆(见 32.10)的乘客或驾驶员直接由
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的 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 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3倍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
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
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 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