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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26: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金日,则本公司将每月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年金金额给付生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  

  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均为“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

  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 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团体在职或退休成员。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直至本合同下的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开始日自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到其身故时止,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过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 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同时本公司将按约定方式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金额,且退还的金额不低于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