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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05: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的,我 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六、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 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八、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红利或溢缴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包括自动 垫交的保险费)或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 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 们在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 议。

  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 分视为退保。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 同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 息后的余额大于零时,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