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05: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 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 现金给付 。
2.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 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 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 存的红利。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 3 处理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 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 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0)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当期欠 交保险费及利息(11):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先以红利和生 存现金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红利和生存现金不足以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用本合同当 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 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 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 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 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 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 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