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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安康两全保险

2014-11-21 10:1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给付后,再按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满期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5)、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七、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八、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0)、跳伞、攀岩运动(11)、探险活动(12)、武术比赛(1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 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 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6)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险合 同欠交的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责任中规定的任 一疾病,在我们承担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责任之后,您不需再支付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剩余 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 及利息(17):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未扣除当期欠交保险费之前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 们将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未扣除当期欠交保险费之前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其欠交的保险费及利 息时,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中 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 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 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您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本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