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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凤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21 09:36: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岁80%

  满四周岁或以上100%

  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利益给付后的余额,则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余额。

  (3) 生存利益给付

  ①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②创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金予被保险人。

  ③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10.6)、斗殴(见10.7)、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10.8)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10.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助动交通工具(见10.14);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5)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10.16)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10.18)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3保单红利

  3.1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

  待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约定利率(见10.19)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不计利息。

  各期保险费交清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