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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享乐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1 09:3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9.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32.23)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年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0.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 岁年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

  方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的余额。若已支付 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但如果本 合同已成立满 2年的,则按本条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 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 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应给付的 保险金 x (实付保险费 ÷应付保险费) x 100%;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 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2.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32.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32.1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32.2 公司、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2.3 保险金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 额。

  32.4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

  32.5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32.6 意外伤害 指���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因素所造成的, 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 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32.7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