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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1 09:1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