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
2014-08-26 11:31: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定为进行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单独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 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一、目前,您可以选择的投资账户为三个账户,具体说明详见第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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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本公司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您可根据我们的规定,在当时有效的投资账户中选择一个 或多个投资账户,对于该投资账户的描述和选择以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为准。
第十八条 投资账户的新建、合并、分立与关闭
我们根据需要有权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 若投资账户拟发生合并、分立或关闭,我们将提前三个月通知您,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投资授权
投资账户的投资权利归我们所有。
我们将根据投资账户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决定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条 投资��户价值的评估
投资账户总值等于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去投资账户的负债,我们将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和负债。
在投资账户总值的基础上,我们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按下列方法收取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后,得到投资账户净值。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投资账户总值 ×距上一评估日的天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
年天数(365)
投资账户净值= 投资账户总值−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为您向我们买入和卖出投资账户���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如下:
投资账户单位价格=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投资账户单位数
第七部分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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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按本合同规定未进行投资单位买入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
按本合同规定已进行投资单位买入后,每一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等值于个人账户中各投 资账户投资单位数与对应的投资单位价格之积的总和。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犹豫期期满后的下一个评估日,我们将已扣除初始费用和保 单管理费的保险费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并购买 相应的投资单位。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 除以各投资账户在该评估日的单位价格。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根据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单 位数将随着个人账户资金的转换、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而相应的增 减。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数超过一个,您可以书面申请本合同下不同投 资账户之间的投资转换,即将本合同下的一个投资账户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转换到本合同下的 另一个投资账户中。我们将按收到并同意该转换申请的下一个评估日的单位价格进行转换, 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在每个保单年度中,对于前五次进行的投资账户转换,我们不收取转换手续费。其后,每次 进行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将收取五十元。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 保留对该项手续费进行调整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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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自上次转换手续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第二十六条 保单转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将个人账户价值作为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或其他 产品,但须符合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 我们收到并接受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将按领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费用比例
13%
21.5%
31%
4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交费凭证;
3、 您的身份证明; 4、 若委托代理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证明书,您的身份证明;
5、 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巨额领取限制
在相邻两个评估日之间,对于我们任何一个投资账户,如申请部分领取和解除合同而导致卖 出的投资单位总数超过该投资账户单位总数的 10%时,我们视为发生巨额领取。
当发生巨额领取时,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 分延期交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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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不低于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 10%的比例确定可以进行交易的部分,其余领取 申请将延期交易; 2、 对于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您申请的卖出的投资单位数占申请卖出的投资单位总数
的比例,确定您可以卖出的投资单位数; 3、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在申请卖出时选择撤销这一部分的领取申请,否则将按下
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进行交易,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此类推直到完 成所有的领取。 当投资账户连续两次发生巨额领取时,我们可以暂时停止接受您部分领取或解除保险合同的 申请。已经接受的部分领取及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我们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本合同原件; 三、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 止。我们将把收到并接受解除合同申请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现金价值退还予您,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我们将按现金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
13%
21.5%
31%
4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三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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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本合同账户价值不够扣取保单管理费用; (3)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九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并扣除您 累计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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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 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知悉合同状态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 45 日内向您寄送保险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