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生财智道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6 11:2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个人账户建立后,根据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单 位数将随着保险费的交纳、个人账户资金的转换、持续奖金的给付、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或 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而相应的增减。
第二十九条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至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 25,若在此期间内,本合同从未 进入过保险费缓交期,则我们将按该期间内各年已交期交保险费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五给付持 续奖金。
该持续奖金将按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下一个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价值的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并按该保险合同周年日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换算成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数超过一个,您可以书面申请本合同下不同投 资账户之间的投资转换,即将本合同下的一个投资账户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转换到本合同下的 另一个投资账户中。我们将按收到并同意该转换申请的下一个评估日的单位价格进行转换, 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在每个保单年度中,对于前五次进行的投资账户转换,我们不收取转换手续费。其后,每次 进行投资账户转换时我们将收取五十元。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 保留对该项手续费进行调整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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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自上次转换手续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 我们收到并接受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评估日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将按领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费用比例
110%
28%
34%
42%
5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交费凭证;
3、 您的身份证明; 4、 若委托代理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证明书,您的身份证明;
5、 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巨额领取限制
在相邻两个评估日之间,对于我们任何一个投资账户,如申请部分领取和解除合同而导致卖 出的投资单位总数超过该投资账户单位总数的 10%时,我们视为发生巨额领取。
当发生巨额领取时,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 分延期交易规则如下:
1、 按照不低于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 10%的比例确定可以进行交易的部分,其余领取 申请将延期交易; 2、 对于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您申请的卖出的投资单位数占申请卖出的投资单位总数
的比例,确定您可以卖出的投资单位数; 3、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在申请卖出时选择撤销这一部分的领取申请,否则将按下
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进行交易,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此类推直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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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所有的领取。 当投资账户连续两次发生巨额领取时,我们可以暂时停止接受您部分领取或解除保险合同的 申请。已经接受的部分领取及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我们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第三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没有在宽限期内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健 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本合同所有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并 还清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合同费用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我们将在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按照复效日距离下一保险合同周月日的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比例 扣除当月的保险合同费用。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 本合同自中止二年期限届满之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第九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本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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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 止。我们将把收到并接受解除合同申请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现金价值退还予您,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我们将按现金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
110%
28%
34%
42%
5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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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 前发生的保险���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并扣除您 累计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 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 知悉合同状态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 45 日内向您寄送保险合 同状态报告。
第四十一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 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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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的风 险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差额。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累计实交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交的风险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 本保险金额��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的风 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而您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四十二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 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 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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