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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生财智道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6 11:2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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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释义22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 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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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期交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交费年限和交费 日期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由您以分期的方式交纳。您可以选择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以及月交。

  如果本合同有任何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那么您申请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将首先用于补交应 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补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依次扣除相应初 始费用后,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约定的比例计入各投资账户。

  第十五条 趸交额外保险费的交纳

  释义 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交纳趸交 额外保险费, 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趸交额外保险费的交纳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如果本合同有任何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那么您申请交纳趸交额外保险费时应首先补齐所 有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补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依次扣除相 应初始费用后,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约定的比例计入各投资账户。

  第十六条 保险费缓交期

  如果您在续期期交保险费到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那么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合同进入保 险费缓交期。

  在保险费缓交期内,本合同所附的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将自动 转为月交方式。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的下一个评估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相应的保险 合同费用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缓交期自您重新交纳保险费后结束。保险费缓交期结束时,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将自 动恢复为保险费缓交期开始前最近一次的交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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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宽限期

  当个人账户价值在保险合同周月日不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时,自该保险 合同周月日之次日零时起六十天为宽限期。个人账户价值自宽限期开始时停止计价。

  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本合同或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将扣除所欠的保险合同费用以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保单费用的收取

  第十八条 初始费用

  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趸交额外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根据投保单 或批注约定的比例计入各投资账户。

  1、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期交保险费期数(年交)第 1 期第 2 期第 3 期第 4 期第 5 期第 6 期及以后

  首 6000 元的部分50%25%15%10%10%0%

  超出 6000 元的部分5%5%5%5%5%0%

  期交保险费期数(半年交)第 1-2 期第 3-4期第 5-6 期第 7-8 期第 9-10 期第 11期及以后

  首 3000 元的部分50%25%15%10%10%0%

  超出 3000 元的部分5%5%5%5%5%0%

  期交保险费期数(季交)第 1-4 期第 5-8期第 9-12 期第 13-16 期第 17-20期第 21期及以后

  首 1500 元的部分50%25%15%10%10%0%

  超出 1500 元的部分5%5%5%5%5%0%

  期交保险费期数(月交)第 1-12 期第 13-24 期第 25-36 期第 37-48 期第 49-60 期第 61期及以后

  首 500 元的部分50%25%15%10%10%0%

  超出 500 元的部分5%5%5%5%5%0%

  2、趸交额外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5%。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费用

  1、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将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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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管理费为:年交方式 5 元每月,其他交费方式 7 元每月。保单管理费将在本合同生效日 和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2、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性别和基本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 险费。

  风险保险费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和保险合同周月日的下一个评估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标准体

  年度风险保险费费率见附表。

  第六部分 投资账户

  第二十条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定为进行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单独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 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一、目前,您可以选择的投资账户为三个账户,具体说明详见第十一部分。 二、若本公司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您可根据我们的规定,在当时有效的投资账户中选择一�� 或多个投资账户,对于该投资账户的描述和选择以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的新建、合并、分立与关闭

  我们根据需要有权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 若投资账户拟发生合并、分立或关闭,我们将提前三个月通知您,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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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投资授权

  投资账户的投资权利归我们所有。

  我们将根据投资账户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决定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投资账户总值等于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去投资账户的负债,我们将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和负债。

  在投资账户总值的基础上,我们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按下列方法收取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后,得到投资账户净值。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投资账户总值 ×距上一评估日的天数×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

  年天数(365)

  投资账户净值= 投资账户总值−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为您向我们买入和卖出投资账户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如下:

  投资账户单位价格=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投资账户单位数

  第七部分 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按本合同规定未进行投资单位买入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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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费用。

  按本合同规定已进行投资单位买入后,每一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等值于个人账户中各投 资账户投资单位数与对应的投资单位价格之积的总和。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犹豫期期满后的下一个评估日,我们将已扣除初始费用、保 险合同费用的保险费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并购 买相应的投资单位。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 额除以各投资账户在该评估日的单位价格。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