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长盛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5 11:1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长盛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给付金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款保险单账户价值是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且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证明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款保险单账户价值是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证明并接受理赔申请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三、特别给付金
若您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每个保险单年度累计交纳的保险费都达到了当年度的最低计划保险费2,从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开始至第十个保险单年度,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年度末奖励特别给付金以增加保险单账户价值。
每次奖励的特别给付金等值于您在该保险单年度所交保险费的1.2%。特别给付金将以该项利益产生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进入保险单账户。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以满期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确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长盛投资连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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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第七条
您可以变更保险金额································································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第十八条
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您可以部分提取保险单账户价值 ················································第二十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第十一条
如何申领保险金·····································································第十二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第三十二条
说明
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
保险条款:指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1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1
第四条 保险期间。 1
第五条 保险合同中止。 2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2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2
第七条 保险责任。 2
第八条 责任免除。 3
第九条 保险金额。 3
第十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3
第三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3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3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领。 4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5
第十四条 残疾鉴定。 5
第十五条 索赔时效。 5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5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5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5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5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6
第二十条 宽限期。 6
第五部分投资账户如何运作。..。 6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和资产管理。 6
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资产评估。 7
第二十三条 投资账户管理费。 7
第二十四条 投资单位价格。 7
第二十五条 保险单账户。 7
第二十六条 保险单账户价值。 8
第六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8
第二十七条 投资账户选择权。 8
第二十八条 投资账户转换权。 8
第二十九条 保险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8
第三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9
第三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9
第三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 10
第七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10
第三十三条 告知义务。 10
第三十四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10
第三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11
第三十六条 争议处理。 11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 11
第三十七条 就医须知。 11
第三十八条 名词释义。 11
第九部分附表。..。 12
[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2],从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开始至第十个保险单年度,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年度末奖励特别给付金以增加保险单账户价值。
每次奖励的特别给付金等值于您在该保险单年度所交保险费的1.2%。特别给付金将以该项利益产生当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进入保险单账户。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以该日为评估基准日确定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2] 最低计划保险费: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最低计划保险费率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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