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
2014-08-22 16:3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投资账户间可以进行资产转移。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权利行使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行约 定,由投保人统一向我们提出申请。
申请转移的投资单位将按我们收到投保人转移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转出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 位价格转出,并按我们收到投保人转移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转入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转 入投保人指定的投资账户中。但是,如果投保人每次申请转移的资产超过1,00 0,0 0 0元人民币的,则 我们保留延期转入的权利,按照实际转入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转入至指定的投资账户,但最迟应在转 出后的下5个工作日内转入。
投 保人须书面申请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我们不收取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手续费。但投 保人连 续两次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含申请当日)。
第十六条 巨额卖出限制
当发生巨额卖出时,即当日所有申请卖出投资单位数总和超 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10%,我 们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 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当日按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10%进行交易,其余卖出申请将延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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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卖出
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投保人可以申请停止这一部分的交易;否则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处 理,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七条 暂 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1)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2)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3)因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及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或整体无法运营 等,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 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出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后,我们履行相应的资产转入转出、给付保险金和退休金、给付投 资账户价值等各项合同义务,得以顺延,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消失。我们将按上述 情形消失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应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
投保人和(或)被保险人有权按照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相应的投资账户资产的收益,并分 配该投资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投资账户资产与我们的自有资产、其他第三方资产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担保或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等 关系。
投 保 人签 署本合同,表明投保人自愿全权委托我们出席投资账户中所持有基金的基金持 有人大 会、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务清算机构会议,行使该投资账户资产项下的表决权 和其他资产处置权。
三、保障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在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我们承担退休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退休金:被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或者被保险人达到当地政府或行业规定的提 前退休年龄或之后提前退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身故;
瑞泰智慧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B款)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保���条款 8
(3)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全残的释义见附件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
(4)离职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离职。
20.2我们收到���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关于以上退休金或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和本合同第23条 规定的证明资料后,按其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给付,并且所有各项保险金和退休金给付金额的总和 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选择按下列领取方式之一领取:
20.2.1 一次性领取: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收到退休金或保险金给付申请 和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对于离职保险金,我们按照投 保人提供的权益归属证明,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 人的部分,参照本合同14.4规 定的手续费比例以该被保险人的保单年度计算并扣取相应的手续费 后,支付给被保险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也可以按照20.2.3的规定申请 转为保留成员。
投 保人 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所交纳的保险费;投 保人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 者中的较大值:
1)所交纳的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3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计算出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
20.2.2 分期领取:对于退休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方式,每年领取一次,但首次申请领取时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金额(目前是50,0 0 0元人民币,我们保留对此金额进 行调整的权利)。
我们于被保险人首次领取申请日及申请日的每个年度对应日,根据每次申请时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 值及剩余领取年限平均给付该年度领取金额,并将领取金额转至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分期领取年限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由被保险人在申请分期领取时选择。 我们于全部分期领取结束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
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身故的,则我们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
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0.2.3转为保留成员(被保险人身故除外):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 超 过我们规定的数额(目 前是10,0 0 0元人民币,我们保留对此数额进行调整的权利)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保留成员,我 们根据投保人出具的权益归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将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转移到保留账户。
保留成员是指因全残、离职等原因脱离投保团体后或退休后,其账户金额仍在投资账户中投资的被 保险人,保留成员拥有的账户为保留账户。
我们同样按照本合同第14条的相关规定收取保留账户相应的各项费用;保留成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享有保险费交纳、保险金领取、转换投资账户等权利,但应遵守如下规定:
A.保险费交纳的标准不低于我们规定的金额��B.保险 金 领 取可采用一次性领取和部分领取的方式。部分领取的,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
5,0 0 0元人民币,且剩余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金额(目前是10,00 0元人民币,我们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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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一次性领取的,我们于领取完成后同时注销该保留账户。被保险人除
因全残或退休原因转入保留账户的,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保险金 领取时需按照本合同14.4规定的保 单年度和退保手续费比例扣取相应的手续费。
C.申请行使上述各项权利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申请表
— 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被��险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受益人
21.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1.1.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的书面通知当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生效。我们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 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④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亦不得将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变更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21.1.2本合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