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安裕之选投资连结(B款)怎么样?
2014-08-22 15:5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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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持保单有效,而向您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为每月10元人民币。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及生效日之每月
对应日,从投保人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选择趸交保险费方式,则我们免收保单管理费。
15. 投资分配比例和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15.1 我们按您在投保单中确定的投资分配比例,将保险费划分到您指定的各投资账户 内。另外,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用书面申请或者以其他我们同意或认可的方式,在不同 的投资账户间,进行资产转移,我们不收取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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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没有次数限制,但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时间间
隔应不少于3个资产评估日(含申请当日)。 申请转移的资产将按我们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
卖出价转出,并按我们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转 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中。
1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向您免费提供投资账户间资产的自动转移服务,即在我 们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您的要求,并按您指定的方式、频率、每次转出数额,将您在指定的 任一投资账户中的资产转入您指定的其他投资账户中。
16.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应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17.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1)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2)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3)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我们无法进
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4)因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及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或整体无
法运营等,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出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后,我们履行相应的转入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给
付保险金、给付投资账户价值等各项合同义务,得以顺延,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的情形消失。我们将按上述情形消失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或卖出价进行 交易。
18. 资产处置
您有权按照您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的收益,并分配该投资 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即投资账户的价值归您所有。
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与我们的自有资产、其他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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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或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等关系。
您签署本合同,表明您自愿全权委托我们代表您出席投资账户中所持有基金的基金持有 人大会、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务清算机构会议,行使该投资账户资产项下 的表决权和其他资产处置权。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以对投资账户单位数量进行拆分,投资账户单位
数量的拆分将不影响本合同下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以保障您的利益。
三、保障条款
19. 保险责任
19.1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和额外身故保险金两部分组成。
19.1.1 基本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6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 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即基本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 纳保险费的 105%;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 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105%: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6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 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 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 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14.3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 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或我们 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基本身故保
险金额自动变更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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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额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身故保险金,仅适用于本合同中期交保险费方式,而不适用于趸交保险费方式。 在期交保险费方式下,您必须在投保时选择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障,并按如下规定确定一
个额度:额外身故保险金金额至少为您投保时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0倍或月 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40倍。
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额外身故保险金,调整后的金额必须 满足上述规定(但按下述规定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自动放弃额外身故保险金的情形除外)。 调整后的额外身故保险金自我们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起生效。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额 外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度 始,按照本合同14.3的规定继续计算并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 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 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额外身故保险金将自动取消。
19.1.3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2持续奖金 在期交保险费方式下,如果投保人持续交纳期交保险费且满一个保费年度,我们将在下
一个保单年度初向您支付等同于上一个保单年度您所交纳的所有保单管理费的总金额作为 持续奖金,并以投资单位的形式转入您的投资账户(按下一个保单年度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 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并按支付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分配比例分配)。
20.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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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我
们将按照确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以下规定支付:
1)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
2)如果您与被��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1. 保险费的豁免
21.1保险费的豁免 本合同所称保险费的豁免,是指期交保险费的豁免。 在本合同生效后首十个保单年度内,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了每笔应交期交
保险费,如果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 独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豁免自投保人意外身故之日起或高度残疾确认之日起至 第十个保单年度届满时的所有应交期交保险费。由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每笔应交 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高度残疾是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见附件2)中所列1项或1项以上项目的。
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前已中止交纳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本保险费豁免特约条款不 适用;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被依约或依法解除或终止的,本保险费豁免特约条款同时终止。
21.2 保险费豁免的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投保人身故或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