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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汇盈人生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2 15:5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

  投保人在首次交费之前,应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本公司将根据投资授权书确定的投资账户分配比

  例进行投资。投保人未按时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的,本公司推定投保人选择全部投资于稳健投资账户。 投保人更改投资账户分配比例的,须提交更改投资授权书。对投保人更改投资账户分配比例以后各次的

  交费,本公司将根据更改后的分配比例进行投资。第十条 投资账户评估 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如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

  市或其它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本公司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延迟投 资账户价值评估和投资单位买卖。

  当本公司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和投资单位买卖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并在监管部

  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最近一期中刊登暂停或延迟通报。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及卖出价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 投资单位卖出价=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及投资单位数量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各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 用后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并记入各被保险人交费账户或集体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以保 险费收到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投资单位数计算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 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转换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转换投资账户以调整在各投资账户上的资产分配比例,本公司在收到转换申请后的

  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转换投资单位,但每一保单年度的转换不得超过该保单年度投资账户转换最高次数。转换 时,本公司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 的投资单位。

  投保人每一保单年度的转换次数达到该保单年度投资账户转换最高次数后,如投保人在该保单年度再次 申请转换,本公司以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将所得金额以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买 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第十四条 卖出限制

  各项保险金申领、投资账户转换、合同解除等需要卖出投资单位时,如在资产评估日单一投资账户申请 卖出的投资单位数累计超过该投资账户单位总数的10%,则对于超过10%部分的卖出申请,本公司可以根据 该投资账户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延至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行,投资单位的卖出价以延至的资产评估日本 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退休金申请 由退休金申请人填写退休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全残”释义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离职保险金申请 由离职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离职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开具的书面离职证明。

  (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险

  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 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