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诺亚之选(A款)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2 14:2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照确 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按以下规定支付:
1)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
2)如果您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1.1 您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您指定、变更受益人时,应当得到被 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本合同生效后,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当日,该变更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21. 2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多个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您未重新指 定受益人的,或者其中一个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平均分配。
21.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具体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瑞泰诺亚之选(A款)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保障条款 10
21.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21.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我们将按21.2或21.3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将
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领取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归还给我们。您可以直接向身故
保险金领受人索要其当时领取的属于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投资账户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合同第29条的规定。
2)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已多 收的风险保险费,以投资单位的形式转入投保人投资账户中。
3)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的风险保险费,我们有权 从投保人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少收的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 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但最高不超过保单上载明的 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
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 瑞泰诺安亚丰之选(投A款资)连投结资保连险结合保同险条合款同条款 第三部分 保障条款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其 他
第二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
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 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您投资账户价值,在10个工作日内 退还给您。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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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
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通知我们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向我 们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由于您未及时变更住所或 通讯地址而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
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为保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计算的准确性,本合同所规定的交纳追加保险费、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部分支取、退保等申请,不能在同一日提出。两��申请的时间间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不少于3个 资产评估日(含申请当日)。在同一日提出申请的,我们按照收到您申请的时间顺序,以先收到、先处理的 原则,进行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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