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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理财C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2 10:25: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领取身 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2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 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教育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 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

  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

  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

  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的金额,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

  额须符合您投保时我们关于保险费交纳的规定。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性交或者不定期交,并在电子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您选择不定期交,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随时交纳后续保险 费,每次交纳的保险费须符合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的有关规定。如果您选择一次性 交,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接受您交纳后续保险费的申请。

  5. 投资账户的运作

  5.1 投资���户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您投 保时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见“泰康 e 理财 C 款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投 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 的独立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5.2 投资账户管理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我们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

  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提前公告后合并或者 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 价值不变。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 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

  5.3 投资账户评估 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

  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账户价值 =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确定。

  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 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分为买入价和卖

  出价。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 格。

  卖出价 = 投资单位价值

  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

  买入价 = 投资单位价值×(1 + 买入卖出差价)

  买入卖出差价以投资单位价值的百分比表示,目前的收取标准�� 0%。在不违反相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调整, 但最高不超过 2%。

  5.5 资产管理费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前一日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

  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前一日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 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于《泰康 e 理财 C 款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说明书》上载明, 我们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 2%。如果我们对资 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有调整,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5.6 资产评估交易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评估日前经我们的同意后才适合该评估日,我们有权

  日的规定 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评估日交易(见 10.4)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

  我们将在下一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

  5.7 特殊情况下交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您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 易的规定 果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

  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 10.5)等),则我们可限制接受

  或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

  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

  6. 保单账户的管理

  6.1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

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