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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汇金富投资连结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8-21 16:2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9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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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二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保 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八章 一般条款

  第三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在保

  险事故发生之前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的风险保险费,我们有 权审核更正并按真实年龄重新计算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少付的风险保险费。若已发生保 险事故,我们将按累计实付风险保险费和累计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折算风险保额,并 给付折算后的身故保险金,其中折算后的身故保险金为保单账户价值与折算后的风险保 额之和。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 按真实年龄重新计算并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保单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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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以及部分领取,您可 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 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 一、若您选择立即投资方式,当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按收到解除申请后的下

  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加上我们已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险单管 理费、买入卖出差价,一并退还给您,在本合同生效至解除这段时间的投资风险和投资 费用均由您承担。

  二、若您选择延迟投资方式,当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 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须征 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三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 上批注。

  第三十八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 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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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表

 

 

 

 

附表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1,000 元风险保额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0.278

0.253

34

 

0.112

 

0.065

68

2.628

1.848

 

 

 

 

 

 

 

 

 

 

 

 

 

1

0.198

0.170

35

 

0.121

 

0.071

69

2.884

2.042

 

 

 

 

 

 

 

 

 

 

 

 

 

2

0.148

0.120

36

 

0.132

 

0.077

70

3.163

2.256

 

 

 

 

 

 

 

 

 

 

 

 

 

3

0.115

0.089

37

 

0.143

 

0.084

71

3.468

2.492

 

 

 

 

 

 

 

 

 

 

 

 

 

4

0.092

0.067

38

 

0.157

 

0.092

72

3.802

2.751

 

 

 

 

 

 

 

 

 

 

 

 

 

5

0.075

0.053

39

 

0.172

 

0.101

73

4.166

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