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A款
2014-08-21 13:2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 对于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7.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8.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退保损失。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9.投资账户的设立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10.投资账户的管理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1.投资账户的变更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12.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至少每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13.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
14.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本公司每年将至少提供一份投资连结保险年度报告给投保人。
15.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见35.18)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16.账户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以转出的金额计算)。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17.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而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18.初始费用对投保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本公司扣除4%的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19.资产管理费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见35.19)为: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20.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见35.20)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保单年度比例
13%
22%
31%
第4年及以后0%
21.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2.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