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创富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08-21 09:47: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 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 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 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而
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元。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22. 初始费用 对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按下表方法和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 户中。
保单年度基本保险费定期额外保险费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150%
5%
5%
225%
315%
4-510%
6-105%
第11 年及以上0%
23. 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将按每月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收取 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扣取每 月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在各保单年度的 年龄确定,详见附表“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 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但最高限额为“风险保险费 费率表”的 110%。
保单管理费每月人民币 6元。 本公司将按照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价值比例,分配上述两项费
用在各投资账户中的扣取金额。
24. 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见41.19)为:投资账户 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25.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 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 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保单年度比例
110%
28%
36%
44%
52%
第6年及以后0%
26.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第 1至第5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在每个保单 年度内为投保人提供 3次免费的投资账户转换机会。
对前款所述 5个保单年度中每保单年度内超过 3次的转换,以及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第6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发生的账户转换, 本公司将 按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0.5%扣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调整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7.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 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 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 人。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 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9.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41.20)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0.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1.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 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 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 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 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 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 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 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户中。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天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经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33.调查权被保险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
况的任何医生(见 41.21)、医院(见41.22)(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
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
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
意,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在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
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 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5. 保险金申请 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 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 告死亡判决书;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 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