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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投资管家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1 09:0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投资管家附加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中宏投资管家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9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 故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 约深障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后,一次性支付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 “缴费期满日”期内,“保险单”或批注上所栽本附约的保险费之和,并给付投资帐户现 金价值,本附约终止。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

  

  中宏“投资管家”附加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本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丨为每年续保的、不参与分红的附加保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约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约深障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后,一次性支付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 “缴费期满日”期内,“保险单”或批注上所栽本附约的保险费之和,并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本附约终止。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

  值。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发生基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将退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本附约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签发日或最后复效日的当日24时起开始。

  第五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及附加保险合同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和繳费金额,向“本公司”缴付,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本附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额外缴纳现金,但每次缴纳的现金需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高及最低额。

  若投保人逾基本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仍未缴足到期的保险费,则本附约的保险责任自宽限期满日的当日24时起中止,本附约失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宽限期内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付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合同的“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减额缴清保险”、“保险合同贷款”条款不适用于本附约。

  第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丨

  本附约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丨灰复本附约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时起,本附约的保险责任忮复。 “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本附约第十四条已做附约解除的保险合同。

  第七条 投资账户

  投资帐户是“本公司”为履行本附约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帐户。

  投资帐户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帐户内的保险费和额外敏纳的现金,均按投资单位买入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转出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数均按投资苹位卖出价袼计算相应的“现金价 值”。

  投资帐户的投资权归“本公司”所有,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后’ “本公司”也可以将部分或全 部投资权委任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公司。

  “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结转掀消原有投资帐户,设立新的投资帐户,合并、分解投资帐户,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单位;或者合并、分解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 本附约投资帐户的“现金价值”不变。

  投资帐户将按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八条 投资单位价格

  “本公司”至少每月对投资帐户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买入价格^投资单位卖出价格/0.95 投资单位卖出价袼由“本公司’’根据投资帐户资产市场价值爭决定。在必要时,“本公司”将委托独立的专业机构对投资帐户资产进行估值。

  第九条 投资单位数和现金价值的确定

  在“本公司”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交进的保险费及额外缴纳的现金或给付申请书等视为当日收到,该时间以后交进的保险费及额外缴纳的现金或给付申请书等彳此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本公司”将保险费或额外缴纳的现金按本附约的规定转入投资帐户,相应的投资单位数计算如下: 转入投资帐户的金额

  投资单位买入价格 转出投资帐户的现金价值计算如下:

  转出投资单位数X投资单位卖出价格

  第十条 保险费的分配及投资账户的费用

  一、“本公司”在本附约生效后,将从保险费及额外缴纳的现金中扣除以下初始费用,余额将转入投资帐户内。

  自本附约生效日

  初始费用

  首年

  0.75*年保险费

  第二年度

  0.25*年保险费

  以后年度

  0

  二、“本公司”将在每次投资单位评估日从投资帐户内扣除以下帐户管理费用:

  1. 资产管理费:1.2%*(本次与上次评估的间隔日数)/365*投资帐户现金价值

  2、保险费用:1.2%*(本次与上次评估的间隔日数)/365*投资帐户现金价值 “本公司”保留对计算保险费用所用的比例进行调整的权利。

  三、帐户资产交易时发生的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及有关税款也将从投资帐户内扣除。

  四、如果“本公司”将投资帐户委托外部的投资公司管理,则投资公司的管理费将由“本公司”支付,不再从投资帐户中扣除。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按 “本公司”的要求递交索赔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现金价值领取

  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领取部分投资帐户现金价值,最低领取金额及领取后投资帐户现金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在领取部分帐户现金价值后,本附约的投资单 位数相应减少。

  本附约失效或终止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在半年内继续保留投资帐户内的投资单位数。并可以随时申请领取资帐户的部分或全部金价值。

  第十三条 年龄的确定于对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约约定的年齡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约,退还本附约所扣除的初始费用与买卖差价费用,并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约生效后,可以书面通要求解除本附约。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四日内要求解除本附约的,“本公司”退还本附约所扣除的初始费用与买卖差价费用,并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约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附约申请书之曰24时起,本附约终止。 “本公司”给付投资帐户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附约终止

  本附约将在下列任何一个较早日期自动终止:

  一,基本保险合同终止、退保、失效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

  二、“缴费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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