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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天天智尊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0 15:3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若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须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及全残津贴申请

 

 

3.3.2.1

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或资料,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2.2

持续全残证明

被保险人因全残开始全残津贴后,我们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进行体检。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且经体检证实不符合我们约定的全残定义,我们有权停止给付全残津贴。

 

3.3.3

满期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3.4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2款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是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期交保险费中2400元及以下部分为基本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为成年人,期交保险费中6000元及以下部分为基本保险费。期交保险费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当您申请投保时,您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期交保险费的金额。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追加保险费

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追加保险费,并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追加保险费的金额。

我们在收到追加保险费申请并同意后的下一个计价日将追加保险费的可投资部分转入理财账户。

 

4.3

期交保险费缓交权

若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未支付期交保险费,则视为您行使期交保险费缓交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您重新开始支付期交保险费时,应先补交所欠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根据各期期交保险费的保险费年期,及本合同第5.3款的约定依次确定所付保险费应扣除的初始费用。

在行使期交保险费缓交权的期间内,如您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时,应先补交所有欠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5

您的保单投资账户和我们的理财账户

5.1

保单投资账户

根据我们设立的理财账户,我们为您的保单设立相应的保单投资账户,以记录您所持有的理财单位数量。

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5.2

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指本保单所有投资账户的理财单位价值之和。

 

5.3

初始费用

对于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按下表比例计算并收取初始费用:

保险费年期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1

40

5

2

15

5

3-5

10

5

6年及以后各年

0%

0%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收取每笔3%的初始费用。

 

5.4

保险费进入各理财账户的比例

您需书面指定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进入各理财账户的比例。如您需要更改上述比例,可向我们提交书面申请。

 

5.5

投资授权及投资风险

您提出保险申请,即视为您授权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本合同保单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由您承担,我们不承诺任何投资回报。

 

5.6

理财账户的设立、撤销、改变

我们负责设立及管理可供您选择的理财账户。

我们全权负责每个理财账户的投资,并有权委托合法的投资管理人来管理理财账户。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以撤销和变更理财账户。如果我们撤销和变更某个理财账户,我们将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您,并指导您将该理财账户下您的资产等值地转入其他理财账户。如果在我们书面通知所注明的时间内,您未将任何书面回复送达我们,我们将该理财账户的资产转入我们指定的理财账户。

 

5.7

理财账户单位价格的计算

本合同所称的计价日是指我们对理财账户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基准日。计价日由我们确定,但每周至少有一个计价日(若遇证券交易所休市,则该次计价日取消)

我们在计价日对理财账户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以确定当时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和买入价。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和买入价按下列方法计算:

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理财账户资产总额-理财账户负债总额)÷理财单位总数

理财账户单位买入价 = 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 × 1 + 理财账户单位买入卖出差价)

其中:

1)理财账户资产是指该理财账户中所拥有的以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其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2)理财账户负债是指理财账户运作过程中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资产管理费(详见5.8款)及法定税费等。

3)理财账户单位买入卖出差价为2%

 

5.8

资产管理费

在每一计价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