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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未满期保险费= 您交付的保险费×(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已过的月数÷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已过天数中有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条款第2.4 款中列举的原因身故,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未__________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若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转学、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您应自被保险人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的保险责任自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或离开学校、幼儿园时起终止。我们在收到您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按本保险条款第3.3款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及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⒈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⒉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

  ⒊ 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费用明细单原件或社保分割单据;

  ⒋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以下任一情况的除外:

  ⒈ 您或受益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⒉ 因保险事故发生在偏远地区等原因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⒊ 因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调查。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给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从中扣除已先予给付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向您退还按照本保险条款第3.3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对应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保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把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2. 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未书面通知的,我们将向您最后提供的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3. 身体检查及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检查��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4.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