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支出我们给付比例
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55%
超过1000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65%
超过5000 元不超过10000 元的部分75%
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 元的部分85%
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 元的部分9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95%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前款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上表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如根据给付比例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应在投保时交付。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变动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您应及时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对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剩余金额部分为限。
3.3.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