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11:0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3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1.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110%、120%和1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无息累积所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的大学教育保险金;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3周岁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8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110%、120%和1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无息累积所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的大学教育保险金;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见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