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4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1]以下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2],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
(一)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达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3]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交费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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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前的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4]专科医生[5]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的期间内,自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或复效日起,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2 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
又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颅骨切开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减瘤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