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金色年华学生疾病保险
2014-10-30 10:4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金色年华学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白血病
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色年华学生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
3)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感染艾���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 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