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关爱专家少儿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2014-10-29 11:50: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关爱专家少儿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因同一原因,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长期护理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中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健康维护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且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关爱专家少儿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因同一原因,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长期护理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中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且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因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并入主险合同计算,不可分解。
4.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