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11:0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见 10.13)。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4)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
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
金前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
继承人给付。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5)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