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2014-10-29 11:0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少儿白血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5岁 | 298.00元 | 1年 |
少儿白血病10.0万 身故保险金298元 |
20年 |
4岁 | 298.00元 | 趸交 |
少儿白血病10.0万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1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