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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未来有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9 09:2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7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2.8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9 如何申请理赔

  3 分红利益

  3.1 现金红利

  3.2 特别红利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保险单借款

  4.3 保险费的垫缴

  4.4 欠款的偿还

  4.5 宽限期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

  4.7 终止保险合同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变更通讯方式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B10-1

  信诚「未来有数」两全保险 B款(分红型)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未来有数」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以下简称 主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满期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 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12周岁(见 6名词释义)的少儿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满 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见 6名词释义)止(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主合同的保

  险期间至被保险人 25周岁当日止)。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 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主 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

  付满期保险金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

  已缴的主合同标准保险费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 后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缴的主合同标准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 分。

  (4)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