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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2014-10-28 11:06: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标准体4年交方式计算的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或保险费返还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 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 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

  申请的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 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 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 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

  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无责任免除。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和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合同至被保险人

  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 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大学教育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费返还受益人。

  保险费返还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费返还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费返还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7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