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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如何?

2014-10-28 10:44: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如何?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医院

  9.6 白血病

  9.7 遗传性疾病

  9.8 先天性畸形、变���或染色体异常

  9.9 现金价值

  9.10专科医生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