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如意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版)
2014-10-27 10:20: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 手续及风险 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18 种,其中第 1 至 12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13 至 18 种重大疾病 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
术或造血干细 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
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 移植手术。
9.3 终末期肾病(或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
称慢性肾功能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衰竭尿毒症期)
9.4 急性或亚急性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 重症肝炎 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5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
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6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10.16)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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