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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喜年年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 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年年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 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 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金喜年年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金喜年年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金喜年年年金 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PIAPB(20100727)

  友中发2010-178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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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十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第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3)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