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期交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4)本公司已给付主合同的全残保险金。
第十四条 效力恢复
若超逾宽限期后,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仍未支付,则无论当时主合同是否有效,本附加合同即自超逾宽限期后中止效力;在任何情况下,若主合同中止效力,本附加合同即时中止效力。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应当赔偿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处理。若日后发现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且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没有全残,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投保人应补付获豁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