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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21 13:3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

  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 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 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主合同与《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定期寿险》

  的年付保险费之和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定期寿险》的年付保险费

  本公司将退还以下金额予投保人:

  第十五条豁免保险费的变更

  在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定期寿险》有效的情况下,若投保人仅申请《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 定期寿险》退保,则本附加合同可豁免的保险费将由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年年II定期寿险》的应 付未付保险费,变更为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4)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PIAIIPB(20110530)

  友中发2011-101号-3

  4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其金额等于按《退费比例表》计算所得金额。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

  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