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4:0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17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附带医疗费用 附带重大疾病 器官移植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住院津贴 保费豁免 教育金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7322.00元 | 10年 |
养老金1500元 身价保障9.0万 学业有成金1.8万 教育金1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传承金9.0万 重大疾病3.0万 红利37.0万 |
终身 |
0岁 | 16009.00元 | 15年 |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3000元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0元 疾病住院日额津贴100元 保险费豁免1.4万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100元 住院费用保险金6000元 人身保障10.0万 器官移植手术费2.0万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3240元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100元 意外伤害医疗2.0万 |
终身 |
1岁 | 12000.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10.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8.0万 住院津贴100元 器官移植6.0万 残疾保障10.0万 身故10.0万 |
终身 |
1岁 | 12398.00元 | 15年 |
意外医疗1.5万 身故0元 分红0元 保费豁免0元 住院医疗费用6.0万 意外伤残5.0万 教育金2.0万 创业金0元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1]121 号,2011 年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12 万元;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4000 元,并且为10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12 万元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12 万元,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 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 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5 年、前10 年、前1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5 年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10 年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1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15 年期交保险费的1.5%。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5 保单利息 每月第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6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7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6)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8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被保险人15 周岁(见8.7)保单周年日前,累计已付保险费不足20 万元的,累计部分领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付保险费的25%。上述累计已付保险费包含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我们有权改变部分领取的条件。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