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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4 09:47: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 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6.6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17 种,其中第 1 至 12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 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13 至 17 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 的疾病。

  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 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3 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 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4 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 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5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