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6 11:53: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 保险金 大学教育

  保险金

  研究生教 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2、23、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研究生教育保险金。

  创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创业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 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 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 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 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不能超 过主合同保险费的剩余交费期间,且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纳方式须与主合同相 同。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和交纳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终止。 若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已领 取的教育保险金之差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见 6.1)中较大者退还给您。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研究生教育保险 金和创业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1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 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