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福禧宝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0:1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福禧宝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养老年金 祝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起,至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另加计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
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不含)起至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3.3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九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我们则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养老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3.4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七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 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5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我们则将尚未领取完毕 的保证期间内养老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3.4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 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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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