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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8-26 09:50: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则我们不承担就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 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恒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 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2.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3.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情形之一(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则我们不承担就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

  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4.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