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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6 10:1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意外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本公司不 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两者相比较大者的一项保险金;若两者相同,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卖淫、嫖娼或因其他性传播途径而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2、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5、被保险人输注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同意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接受输血;7、被保险人因输血以外的原因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并退还未满期

  净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1)各病原体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

  200,000 元80,000 元80,000 元30,000 元

  (2)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

  2、本保险的保险费按每袋血的标准为人民币 30 元,并依据被保险人在一次输血中接受的输血袋数计 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3、该产品为固定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不随所投保血液袋数的增加而累加。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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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关爱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条 受益人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