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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健康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5 10:0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同时等额减少。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日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主险合同已给付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2.4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且本公司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会在收到撤销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3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3.4宽限期

  若主险合同进入宽限期,则本附加险合同进入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欠交的主险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和主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起主、附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3.5合同效力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60日内未交纳该期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则自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60日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险条款第3.4条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3.6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申请。

  3.7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4风险保险费

  4.1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附表《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的月重大疾病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批注或附贴批单。

  本公司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在主险合同的每个结算日与主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一起从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整月风险保险费×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