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一生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4 10:11: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 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 不变。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
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6.1
z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y 现金价值权益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 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 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 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
4.2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9)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 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1
} 释义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终止
8.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年龄错误
8.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