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7 10:06: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
1. 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已批准 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三年(以下称为癌症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
三、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或意外���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额 外给付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 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
若我们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时,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
5.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癌症额外给付的条件时,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
5.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保险费返还: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资 料;
4.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