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家倍安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7 09: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被保险人和配偶的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 载的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若续保成功,则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 后各保单年度的主被保险人和配偶的保险金额为其对应基本保险金额的105%。
以子女身份作为次被保险人投保的,其保险金额等值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的满期 日的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4.1 意外医疗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 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 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 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 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 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若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我们拒保的范围,则在该变更发生后我们不负本项保险 金的赔偿责任。
2.5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 间盘突出症;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签发的医疗费原始收费凭证;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释义
4.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 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4.3 医生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 系亲属除外)。
4.4 毒品
4.5 酒后驾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