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4:2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
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重大
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风险保险费的交纳 一、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
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千元风险保额
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
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二、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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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月的实际天数从主合
同账户中收取本��加合同当月的风险保险费。若您欠交以前应交的本附加合
同风险保险费,我们也将同时收取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我们每月收取本附
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后,主合同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合同中止和复效
5.1 合同中止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5.2 合同复效 一、主合同复效的,本附加合同同时复效。在主合同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
单独申请复效。
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
合同解除和变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
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
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
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按照本附加合同第2条2.3款的约定变更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
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