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福富有余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4:2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
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
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将已收
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
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犹
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
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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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收到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额减少。若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
将向您退还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
本条所述“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
对于每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
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3 保险金额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
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按照以下约定变更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但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 申请增加保险金额
1.本附加合同生效满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
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
3.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后的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二) 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1.本附加合同生效满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
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满足我们当时的最低保险金
额要求。
2.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主合同终
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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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