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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6 13:55: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 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 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4.因妊娠并发症产生的治疗费用。

  5.若您与我们约定且经我们同意,则下列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已婚者实施计划生育所进行的节育手术费(含结扎手术、绝育或复通手术)、

  节育器具及相关费用(含上环、取环)或药物避孕。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 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部分且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女性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孕产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如在保险期间届满时, 孕产期还未结束,且该项保险责任未续保,我们只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相关 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住院且延续至合同 期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费用。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 修复或整形;

  1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流产(意外伤害事故或医学原因所致者除外),避孕和节育及绝育手术(经我 们同意的除外),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

  1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16.不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7.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

  19.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妊娠,由该次妊娠引起的任何医疗费用,但在投 保时已向我们声明并被接受的除外;

  20.被保险人的妊娠、生育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费凭证及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疗病历;

  4. 申请本合同第2.3 条第1、2、3 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需要同时提供符合国家计划 生育政策的准生证明;

  5. 申请本合同第2.3 条第2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需要同时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

  6.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赔

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